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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產權超過70年怎麼辦

房屋產權超過70年就過期了,可以由房屋業主聯名提出,補交土地出讓金,延長使用期限。並且過期的只是土地所有權而非房屋所有權。到期可以如不續費,房屋將被國家收回。所以房屋到期記得續費。

房屋產權超過70年怎麼辦

一般來説,房屋產權由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部分組成的,但是房屋所有權的期限為永久,而土地使用權根據有關法規為4年50年或70年不等,房屋到期後可通過重新繳納土地出讓金獲得土地使用權。《物權法》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土地使用70年到期後,如果再次申請土地使用權,應根據當時的地價水平,補繳土地出讓金。其處理方法大致如下:

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應當予以批准。獲得批准續期的,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產由國家無償收回。房屋所有權也就自然消失。

第三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根據法律規定沒有批准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國家無償收回,但對於地上房產,根據收回時的殘餘價值給予相應的補償。

我們通常所説的房屋產權年限主要包括三種:住宅用地,產權年限是70年;綜合用地,產權年限是50年;商業用地,產權年限是40年。房地產開發過程中出現的土地規劃用途與開發用途並不完全一致的情況,用40或者50年產權的公建用途土地開發住宅,工業用途土地開發辦公物業,70年居住用途土地開發辦公物業等等。

買70年產權房子的意思是指購房者在與賣方簽訂購房合同之後,可以使用該土地的期限為70年。很多業主對這個期限的認識是錯誤的,並不是簽訂合同後的70年,而是從開發商申請下來的那天就開始算了,所以在二手房交易中,更應該着重關心產權的問題。

我國,法律規定了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期限,居住用地是70年,工業用地是520年,商業用地是40年,綜合用地是50年。而房屋的使用壽命通常長於這個年限。產權年限指房屋建築產權的歸屬年限。按建築用類型年限也有所不同,一般民用住宅建築權屬年限為70年,商用房屋建築權屬年限為40年。

70年產權指房屋建築產權的歸屬年限,包括民用住宅建築、商用建築、工業用建築。產權70年指的是對土地有70年的使用權,70年後土地變不是自己的了。70年土地使用期滿後,土地收歸國有,地上建築物仍然屬於業主,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重新獲得土地的使用權。

標籤: 房屋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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