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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套商品房的契税減免規定

首套房契税可以享受到税率減免,根據《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税營業税優惠政策的通知》規定,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範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税率徵收契税;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税率徵收契税。

首套商品房的契税減免規定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直接用於、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徵;

2、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徵;

3、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准予減徵或者免徵;

4、納税人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用、佔用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可減免契税;對拆遷居民因拆遷重新購置住房的,對購房成交價格中相當於拆遷補償款的部分免徵契税,成交價格超過拆遷補償款的,對超過部分徵收契税。

5、納税人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於農、林、牧、漁生產的,免徵;

6、外國及國際組織駐華使領館、駐華機構及外交人員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免徵;

7、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税。

8、經批准減徵、免徵契税的納税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屬於《契税暫行條例》規定的減徵、免徵契税範圍的,應當補繳已經減徵、免徵的契税款。

商品房契税需要在備案日期後90日內交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税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税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税款的,税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契税是以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為徵税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税。應繳税範圍包括:土地使用權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交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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