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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維修基金是開發商交還是業主交

房屋維修基金是業主交。由售房單位在銷售商品住房時依法向購房者根據售房合同一次性代為收取,交予房管局保存。用於日後對該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用部位、共同設施和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護、大修、更新、改造的儲備資金。房屋公共維修基金的所有權歸全體業主。

房屋維修基金是開發商交還是業主交

1、維修基金歸全體業主共有,應設立專帳管理,專款專用,定期接受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檢查與監督。維修基金明細户一般按照單幢房屋設置。房屋維修基金可以去當地住房公積金處查詢。

2、《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對公共維修基金的歸屬和使用做了明確的規定: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維修。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佈。

3、售房單位應當在為業主辦理房屋產權證書之前,將代收的維修基金移交給所在地物業管理人員主管部門代管。條件具備的小區,經業主委員會提交業主大會決定,可以將維修基金交給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管理公司代管。維修基金由物業管理人員主管部門代管的,物業管理人員主管部門不得干涉維修基金的正常使用。

4、維修基金的使用由物業管理公司提出年度使用計劃,經業主委員會審核、業主大會批准後實施。維修基金不足時,應當按照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和所擁有的房屋建築面積比例,繳納物業維修基金。

1、專項維修基金足額歸集到位,維修項目符合維修基金使用範圍。

2、公用部分、公共設施設備保修期限屆滿。

3、涉及物管區域或全體業主的,已經業主大會書面批准,並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等。

商品房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定有關維修基金交繳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交納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首期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的現行標準為:高層(含帶電梯的多層)90元/平方米、多層(含別墅)50元/平方米。

一般情況下,房屋維修基金由房地產行政主管機關代管,業主委員會成立以後,公共維修基金就會劃轉到業委會,由業委會行使管理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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