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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銷售要有那幾個證

1、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

2、城市規劃管理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3、城市規劃管理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4、城鄉建設委員會的“建設工程開工證”;

5、房屋土地管理局的“商品房銷售許可證”。

6、屬於期房預售的,應取得“市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7、屬於外銷商品房的,應取得“市商品房外銷許可證”;

8、屬於外銷商品房預售的,應取得“市商品房外銷預售許可證”。

商品房銷售要有那幾個證

1、買房時哪些項目不計入商品房建築面積?

不計入商品房建築面積的項目包括以下部分:

(1)屋內層高在2.2米以下和淨高2.05米以下的地下室;

(2)房屋間無上蓋的架空通道、騎樓、過街樓的用於做街巷通行的部分;

(3)突出房面的構件、藝術裝飾、半圓柱、垛、台階等;

(4)建築內的操作枱、上料台和利用空間安置的箱、罐等;

(5)房屋的挑台、天台及天台上的游泳池等;

(6)其它構築物,如:獨立煙囱、蓄水池、水塔等。

2、購買手續不全的商品房會有什麼風險?

購買五證不全的商品房,會帶來以下隱患。1.取得產權證的時間無法確定;2.為取得產權證,需付額外費用,如:土地出讓金;3.只有使用權,不能取得產權證,不能上市交易;4.有被政府強拆的危險。

3、住宅的“全部產權”和“部分產權”有何不同?

按相關規定:全部產權,指按市場價購買房屋,擁有全部產權,比如:經濟適用房。部分產權,指職工按標準價買的公有住宅,擁有部分產權,可繼承和出售,但出售時原產權單位有優先購買權,售房的收入在扣除有關税費後,按個人和單位所佔產權比例分配。

目前,對有“部分產權”的業主,建議補足成本價款,轉為“全部產權”。

4、購房合同簽訂後,因價格變化原因可以反悔嗎?

商品房屬於商品的一種,雙方簽署合同後,無法定的退房理由,任何一方違反約定,均向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5、為什麼有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要簽署補充協議?

補充協議是雙方使用範本簽約時,對雙方關心的條款內容進行修改,以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當補充內容與主合同條款不一致,以補充協議內容為準。

補充協議包括以下內容:1.公攤面積誤差處理。2.裝修標準3.付款方式變更4.權屬證書辦理期限5.保修、維修責任6.不可抗力7.廣告和宣傳內容。

6、定金不退,優惠不履行 ,怎麼解決?

若開發商承諾在合同中有體現以證明優惠承諾,開發商就兑現義務,如開發商不顯現,可到法院起訴,主張權利。如果只是口頭承諾,維權比較麻煩,須有證據證明。

7、樓盤沒有驗收證明,業主該怎麼辦?

任何樓盤,在交付時,都會驗收,對樓盤質量進行查驗。若沒獲得竣工驗收,不符合合同約定,業主有權拒收。開發商應承擔逾期交房的責任,且使房屋達到驗收標準。業主在交房時,要加以驗證驗收證明。

8、施工方失誤至設施遭損 ,責任由誰承擔?

施工方責任。如果施工方無相應資質,業主要承擔責任。所以在裝修前,要查看施工方資質。只有符合標準,才能將房屋交給對方裝修,才能保證權益不受損害。

9、開發商延期交房 ,如何維權?

國家規定:遲延交房或遲延付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內仍未履行,一方請求解除合同,應予支持,但另有約定的除外。逾期交房可規定先行催告,若還是不履行,可要求解除合同,退還首付款、定金並要求承擔違約責任。

標籤: 商品房 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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