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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商品房退房條件是怎樣的

1、延期交付房屋

這種情況是目前買房人最可能遇到的一種情況。到了開發商與購房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日後,卻遲遲得不到開發商的入住通知。根據現在《司法解釋》的規定,開發商經購房人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購房人就有權要求開發商退房,並要求返還購房款及支付房款利息。

2、開發商開發手續不全,導致合同無效

目前開發商必須證件齊全才能蓋樓、賣房。如果開發商證件不全,就屬於違法操作,與買房人簽署的合同屬於無效合同。由於是無效合同,開發商應當返還購房人交納的房款。

3、存在一房二賣的情形

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開發商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4、開發商未經購房人同意擅自變更設計

在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的合同中,一般都約定開發商在變更設計之前,必須經過購房人同意。否則,開發商就構成違約,購房人有權退房。發生開發商未經購房人同意而擅自變更房屋户型、朝向、面積等有關設計的情況,購房人可以依據合同約定要求開發商退房。

5、不能辦理產權證

由於開發商的原因,買房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無法得到產權證,如約定此條件可退房,買房人就可以要求退房。或按《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開發商的原因,導致買房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房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6、房屋面積誤差超過3%

如果交房時房屋的實測面積與簽約時的暫測面積的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購房人可以提出退房並要求退賠利息。

7、房屋質量導致嚴重影響使用

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購房人可以提出退房並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

8、房子存在抵押、聯建或其它經濟糾紛

如果開發商在出售房屋之前就把所售房屋抵押而未告知購房人,或賣給購房人後,又把房子抵押給他人,購房人查明後,就可以要求退房。

常見的商品房退房條件是怎樣的

1、特別關注合同違約責任可簽退房補充協議

雖然法律法規中有退房的相關規定,但具體購房合同中,對此作出明確約定的並不多。開發商為降低風險,往往還會約定一些規避性的條款,比如為規避延遲交房,開發商通常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較低的交房條件等。

簽訂購房合同時,一定要注意重點約定違約責任,看是否有關於退房的相關約定。比如房屋質量不合格等情況下,開發商應承擔怎樣的責任等內容。若沒有相關約定,可選擇和開發商協商簽訂一個補充協議。開發商印製的格式文本,多會偏重自己的利益,規避購房者的權利。但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類似狀況如果與法律規定相違背,相關的條款無效。

2、需提交相關證據購房各環節注意蒐集

雖然我國相關的司法解釋中對退房條件作出相關規定,但實際操作中消費者或將面臨舉證難的問題。他説,比如交房後房屋出現質量問題,要想退房,需提交由質量監督部門出具的質量鑑定報告;若購房者或其直系親屬患重大疾病等情況,要想退房需提交二級以上公立醫院相關證明等等。

購房者在各個環節要提前考慮到這些問題,在每個環節提前蒐集並保留相關證據和材料。此外消費者在購房之初就應對開發商的資質、信譽體系、樓盤質量等情況進行考察,考慮到後期可能出現的一些風險,由此判斷是否購買。

3、協商或比打官司耗時還長協商不成抓緊起訴

建委部門相關人士介紹,買房退房情況確實比較複雜,能退還是不能退,有時很大程度取決於開發商和購房者協商的結果。但實際操作中因各種理由,退房過程可能並沒有那麼利索。

遇到退房相關問題,一些購房者可能並不願訴諸法律,習慣性認為打官司更麻煩。但就他這些年經手的一些退房問題來説,證據充分的情況下,有時起訴比找開發商協商更有利於解決問題,耗時也更短。因此若協商不成,可抓緊起訴。

4、別忘了退保費和利息違約金就高不就低

購房者辦理按揭貸款時,有的銀行會要求買家購買相關保險產品,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可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到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剩餘部分退還投保人。此外,法規中對一些退房情況明文規定開發商要返還利息賠償損失的,購房者對此不要忽略。

此外,若開發商違約導致退房,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全部損失的,差額部分由開發商繼續賠償。違約金高於實際損失,開發商則直接按違約金來賠償。

標籤: 退房 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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