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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交易契税税率2021年新規

根據《契税法》第三條,土地交易契税税率為3—5%。契税的適用税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備案。契税的計税依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

注:契税法於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土地交易契税税率2021年新規

1、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

2、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3、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税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對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業改制重組、災後重建等情形可以規定免徵或者減徵契税,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夫妻之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法定繼承人繼承土地房屋權屬、無需繳納契税。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税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國家駐華代表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免徵契税。

契税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為課税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税。契税以權屬發生轉移的土地和房屋為徵税對象,具有對財產轉移課税性質;契税由財產承受人納税。一般税種在税制中確定納税人,都確定銷售者為納税人,即賣方納税。

對買方徵税的主要目的,在於承認不動產轉移生效,承受人納税以後,便可擁有轉移過來的不動產的產權或使用權,法律保護納税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契税一方面可以廣闢財源,增加地方財政收入。契税按財產轉移價值徵税,税源較為充足,它可以彌補其他財產課税的不足,擴大其徵税範圍,為地方政府增加一部分財政收入。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房地產交易的日趨活躍,契税的財政作用將日益顯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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