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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收房物業費怎麼收取

通常情況,延期收房的物業費收取情況根據雙方之間的前期物業服務協議來確定,各個地區及各個樓盤的規定都不一樣,例如武漢市規定,如果開發商交房未入住,第一年的物業費按照70%的比例收取,以後足額收取;而成都則規定只要交房完成,業主需全額繳納物業費。

延期收房物業費怎麼收取

(一)違約責任承擔方式

《民法典》等法律規定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另一方可以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停止違約行為、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執行定金罰則及其他補救措施。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第九條對開發商延期交房的違約責任按延期時間分兩種情況處理:

1、延期超過合理期限,購房者有權選擇解除合同或繼續履行合同,並可要求開發商支付違約金。實踐中,買受人要求出賣人繼續履行並支付延期違約金的較多。

2、逾期不超過一定期限(如60日或90日等),自合同規定的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開發商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付房款的萬分之(一般約定萬分之二或三)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二)逾期違約金的確定。

依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第九條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或者違約金數額計算方法予以確定,如果沒有約定,則根據法律規定判斷,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佈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三)開發商辯稱違約金過高請求減少的法律適用。

開發商經常辯稱延期交房違約金過高而請求減少,因為民法典規定,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但是根據民法典關於意思自治原則,既然明確約定了違約的責任承擔方式,那麼任何一方違約,直接按照合同的約定執行即可,如果將違約金數額減少,則雙方當事人對違約金的約定便沒有任何意義。

對於這一點,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另外,民法典的立法本意無疑是鼓勵誠實守信、制裁違約行為,對於惡意違約行為,不能減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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