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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置房物業費如何收取

“空置房物業費按照物業合同的約定全額收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小區內有未完工建築的可以向物業公司申請物業費打折,可以優惠規定標準的15%~30%;辦理過户手續後未入住、未使用的空置房與物業服務企業書面協商一致,可以按照規定標準的交納。”

空置房物業費如何收取

自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新規正式生效,關於交納物業費的規定如下:“物業服務人員按照規定提供有關服務,業主不能以未接受或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交物業費。”客觀角度上説,物業服務的主體是整個小區,而非某個業主。還有您在收房時,跟物業公司簽署的《物業服務合同》中都會明確標註約定的事項,如果您沒有明確的證據證明物業公司未履行合同內容的情況下不交物業費,可視為您違約。

但同時,民法典也規定了物業公司催收物業費的限制,在944條同時做出規定,物業人員不能用停止供電、停止供水、停止供熱、停掉燃氣等方式進行催收物業費。在新的《民法典》中,不僅規定了物業的服務和物業費繳納問題,還對小區公共區域的營收歸屬權再度重申,新規要求,建設單位、物業服務公司或者其他管理人員利用業主的公共部分帶來收入的,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其他部分屬於業主共同所有。

數據顯示,當前我國大部分城市住房空置率超過20%,全國所有空置房加在一起超過7000萬套。按照《民法典》的最新規定,2021年這些空置房都必須繳納“物業費”,不管業主有沒有居住!對此,業主應該理解。

(一)已經交付房屋的空置房物業費收取方式

在物業已經出賣並交付給業主的,業主是交納服務費的義務人。物業交付後,由買受人開始承擔,業主的物業費從交付之日起開始計算,入住後,全額收取。業主辦理入住手續後長期(連續性六個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業及入住後長期未使用的空置物業,業主應向物業管理企業書面備案,按規定或約定公共服務費標準的70%交納空置物業管理費,或按省市縣有關部門對空置房減免的規定收取物業費。

(二)尚未交付房屋的物業費收取方式

我國《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第二十一條又規定:“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依據以上法規,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的物業服務費用,其計費時間是以與物業服務企業的簽訂的合同規定的計費時間為準。

(三)空置房的物業費收取標準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具體定價形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有定價權限的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物業管理服務等級標準等因素,制定相應的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並定期公佈。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根據規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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