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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抵退税的5個條件

留抵退税的5個條件

留抵退税的5個條件:從2019年4月税款所屬期起,連續6個月增量留抵税額均大於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税額不低於50萬元;納税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申請退税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者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情形的;申請退税前36個月未因偷税被税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徵即退或先徵後返政策。留抵退税就是對現在還不能抵扣、留着將來才能抵扣的”進項”增值税,予以提前全額退還。所謂的留抵税額,簡單可理解為當進項税額大於銷項税額時,即出現了留抵税額。

形成留抵税額的原因有很多,比如集中投資、貨物生產週期較長等。

從國際税收實踐看,對留抵税額的處理有兩種方式,一是將留抵税額退還企業,二是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我國採取了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為主的制度。

退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額的行業包括裝備製造等先進製造業、研發等現代服務業和電網企業,還需要滿足納税人的納税信用等級為A級或B級的條件,並規定了具體的計算方法。

標籤: 留抵 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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