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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税退税條件

個人所得税退税條件:有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捐贈支出,但預繳税款時未辦理扣除等情形。因年中就業、退職或部分月份沒有收入等原因,導致前後税收優惠政策不一致。

個人所得税退税條件

預繳税款時,為享受或未足額享受税收優惠的。

上年度綜合所得全年收入額不足6萬,但平時預繳個人所得税的。

沒有任何受僱單位,僅取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需要通過彙算清繳辦理各項税前扣除。

上年度符合享受條件的專項附加扣除,但預繳税款時沒有扣除的。

年中間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適用的預扣預繳率高於綜合所得適用税率的。

資料擴展:法律依據:《個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條規定,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税;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税款;需要辦理彙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彙算清繳。

居民個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繳義務人按月預扣預繳税款時應當按照規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絕。

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税款,不辦理彙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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