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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能否解除物業服務合同

業主能解除物業服務合同,業主是享有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的權利的。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條規定,業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決定解聘物業服務人的,可以解除物業服務合同。關於業主行使單方解除權可能造成的損失,物業服務人完全可以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另行主張,但不得以此為由阻卻業主單方解除權的行使。

業主行使單方解除權必須履行法定程序。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決定是業主解聘物業服務人的前置程序,它直接決定了業主解除物業服務合同是否具備正當性,如果未能經過法定程序作出決定,則不能產生全體業主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的意思表示。

業主能否解除物業服務合同

1、審查物業服務人的主體資格。注意選擇具備一定專業實力、能夠保證服務質量的物業服務人員。

2、審查具體內容及具體表述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重點關注物業服務合同是否對物業服務人的義務作出清楚的規定。

(1)物業服務人具有親自提供物業服務的義務。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一條的規定,物業服務人不得將其應當提供的全部物業服務轉委託給第三人,或者將全部物業服務支解後分別轉委託給第三人。但應當允許物業服務人結合自己的人員配備情況將部分服務事項轉委託給更為專業的機構或者人員來負責。

(2)物業服務人妥善提供物業服務的義務。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條的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採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採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藉助處理。

(3)物業服務人有公開和報告的義務。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條的規定,物業服務人員應當定期將服務的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履行情況以及維修資金的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並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

(4)物業合同中不得約定業主不支付物業費時物業服務人可以採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如果業主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員只能以催告的方式催交,並且催告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前置程序。

3、審查合同條款的是否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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