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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夫妻離婚如何分割

1、實物分割法;

2、經濟補償法,即將房改房確定為一方所有,而由取得房屋產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經濟補償;

3、競價分割法,即由法院主持,對雙方的房屋進行公開相互競價,由最高出價方取得房屋產權,另一方只得到相應的補償;

4、暫時居住法,即未取得房屋產權的一方由取得房屋方允許其暫時居住。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房改房夫妻離婚如何分割

房改房又可以叫做已購公房,是指享受國家房改優惠政策的住宅。即居民將現住公房以標準價或成本價扣除折算後(舊住宅還要扣除房屋折算)購買的公房。房改房又分為成本價、標準價(優惠價)、央產房等類型,每種類型的房屋交易方式都有所不同。屬於部分產權。

房改房分折價房及全價房兩種。1981年第一次房改時,職工購房可選擇以折價方式或以全價方式購買,折價購買俗稱“三三制”,即以全價的1/3價格購買;1990年的第二次房改則不存在折價購買問題,均按第二次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政策計收房款,購房人全額支付房價。

我們通常可根據《房地產權證》的記載內容判別其所屬類別,在房屋所有權來源項目欄或備註欄,折價房改房會記載“折價購買”,全價房改房會記載“全價購買”或“房改售房”的內容。

1、參加單位房改購買公房的職工與售房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引發的房屋權屬糾紛的處理。參加單位房改購買公房的職工因調動工作、辭職或除名、辭退與售房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售房單位以該職工已不是本單位職工為由,要求收回房屋。根據現有法律規定,房屋產權轉移時間以辦理產權證為準。職工在沒有取得產權前,和售房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就喪失了以優惠價格購買公房的資格,因此,雙方簽訂的售房協議,在履行中因購買方喪失應具備的主體資格而失效。售房單位有權收回房屋。

2、因參加房改的職工死亡引起的房改房的繼承糾紛的處理。職工生前參加單位的房改並交納了購房款,在辦理產權證前因病死亡,該房產能否作為遺產繼承?這一問題比較複雜,應視不同情況作出不同處理。根據現有法律,房屋產權轉移時間以辦理產權證為準,即沒辦理房屋產權證就不享有房屋所有權。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這裏的合法財產包括財產和財產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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