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維知科普網 >

生活

> 共同共有房產如何分割

共同共有房產如何分割

共同共有房產應按以下辦法進行分割:共同共有房產的分割必須取得全體共有人的一致意見。如果共有人之間能達成一致意見,則按協商確定的份額進行分割。如果有一位共有人不同意或提出異議,則不能進行分割。因為共同共有人的權利平等,無份額之多少,每個共同共有人的權利平等,因此,每個共有人的意見都應該尊重。如果房產的共有人之間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則可請求人民法院裁決。

我國司法實踐中,法院對共同共有房產的裁決,一般也是採取調解協商的辦法,確定出各個共有人的份額,然後按各自的份額,依據按份共有房產的辦法進行分割。在夫妻共有房產在婚姻終止時進行分割,原則上應當採取平均分配的辦法,但同時也應照顧女方及子女利益。

共同共有房產如何分割

處分共有產權房屋,必須需要全體共有人的同意,如果共有產權房屋一方要賣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是不能買賣的。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條【共有物的處分、重大修繕和性質、用途變更】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變更性質或者用途的,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行為,無論是全部還是部分,都為無權處分,處分人若不能證明其他共有人同意該處分行為的,就不能要求其他共有人接受該處分。其他共有人對該處分行為的同意包括明示和默示。最高人民法院規定“非所有權人出賣他人房屋的,應廢除其買賣關係。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賣共有房屋的,應宣佈買賣關係無效。買方如不知情,買賣關係是否有效應根據實際情況處理。其他共有人當時明知而不反對,事後又提出異議的,應承認買賣關係有效。”中的“其他共有人當時明知而不反對”的情形,就是默示同意。而對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物的行為,只有在其他共有權利人對該處分予以追認的情況下,該行為才產生法律效力。這就是共同共有處分效力認定的一般規則。

那麼,如果其他共有權利人不予追認,擅自處分共有物的行為是否當然無效呢?依據不同的價值選擇,可以有不同的法律後果:即一律認定無效、有效或根據不同情況做出不同的認定。如果一律認定該行為無效的,有利於對於共有人權利的保護,但可能就會與物權公示原則相沖突;如果確認有效的,雖然維護了交易安全,但又不利於對於所有權人的財產保護。因而只有依善意取得制度,區別不同的情況,做出實事求是的選擇,有針對性地做出不同的處理。在這裏,對抗一般規則的就是所提到的善意第三人制度。

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標籤: 分割 房產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zkpw.com/sh/ko01x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