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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安置房離婚怎麼分割

動遷安置房離婚時分割如下:房屋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且婚後未對房屋進行擴建、添附以及徵收差價補償的,另一方無權獲得動遷安置房;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雙方均有權獲得動遷安置房;婚後對房屋進行擴建或者添附的,動遷安置房的增值部分雙方各佔50%。

拆遷安置房離婚怎麼分割

若婚前一方的個人財產,在婚後因政府的徵收政策被徵收,以產權置換方式取得安置房,且沒有繳納任何費用,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條規定,徵收人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被徵收人是指被徵收房屋的原所有人。因此,這種情況下,它只是婚前個人財產形態的一種轉化,其價值的取得在於婚前,以被徵收房屋所有權為基礎,故安置房仍然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能予以分割。

若婚前一方的個人財產,在婚後因政府的徵收政策被徵收,以產權置換方式取得安置房,由於安置房與被徵收房屋在面積、位置、結構等方面存在一定差異,使產權調換的房屋價值之間形成了差價,該差價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結算的,那麼房屋所有權的屬性是否會改變?出資額相對應的房屋的面積是否屬於被徵收房屋的擴大或增值?是否可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一般這種情況仍不能改變安置房為原被徵收房屋所有人一方個人財產的性質。但以夫妻共同財產使原一方婚姻財產產生了增值,增值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若婚前一方的個人財產,在婚後因政府的徵收政策被徵收,以產權置換方式取得安置房,但安置房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此外,婚前一方父母的個人財產,婚後被拆遷,將拆遷安置房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應視對子女的贈與。對此情況,我們認為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二)》第22條“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之規定。如果父母沒有明確表示贈與一方,拆遷安置房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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