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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認購協議中的定金可以退不

簽訂房屋認購書後可以退定金,但是需滿足法律規定的情形才可以退定金。根據規定,在賣方在認購書規定的期限內將認購房屋轉售他人而導致未能正式簽約,屬於賣方違約,應雙倍返還定金。在房屋認購書無效以及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的情況下,賣方應當退定金。

房屋認購協議中的定金可以退不

1、認購書為預約合同,其效力必須區別於本約即商品房銷售合同的效力。一般認為,預約合同是談判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將來訂立確定性合同達成的書面允諾或協議。預約和本約最根本的區別在於:預約合同僅能請求對方誠信談判,履行訂立本約的義務,不得直接就本約內容請求履行。審判實務中,常有原告根據認購書,訴請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交房,最後被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原因就在於交付商品房是本約即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內容而非認購書的內容。

2、認購書屬於學理上的“將行談判的預約”,即哪怕雙方當事人在預約合同中規定了交易的實質性具體條款,但雙方當事人不受其約束,他們僅承擔繼續談判直至達成最後本約的義務,其特點:一是當事人要對違反誠信談判義務,導致不能達成本約的行為承擔責任;二是當事人如果盡到誠信的談判義務,即使不能達成本約,也不承擔任何責任。

3、因此可以説,認購書的效力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鑑於買賣雙方對交易標的物所擁有的信息不對稱,開發商應當充分披露可能影響買方訂立本約的信息。二是不應強加具有不合理條件的實際談判義務,特別是開發商不得利用自身的優勢,免除自己的責任或加重買方的責任。三是持續談判的義務,除非出現重大僵局或終止談判的事由,雙方當事人應恪守誠信義務,繼續進行談判。

1、當事人雙方基本情況別寫錯。

在填寫賣方信息的時候,要注意看“出賣人”位置填寫的是不是開發商的公司名全稱。如果開發商委託第三方房產中介公司代為銷售,那麼應該在認購書中寫明代理關係。

填寫購房者本人相關信息時,要注意“認購人”寫自己的名字,通訊地址填寫身份證上的户籍地址。如果不是本人簽訂認購書,需要填寫代理人的相關信息。如果是公司或組織買房,認購人寫公司全稱。

2、房屋的基本情況要寫清。

在簽訂認購書的時候,自己認購的房子的基本情況,要在認購書中寫清楚。一般情況下,預售/銷售許可證的證書號碼是開發商提供的。

如果簽訂時是空白的,這時就要警惕了,沒有預售/銷售許可證的房子,賣出去也是不合法的,如果開發商到辦理產權變更之日時,還拿不到相關證件,也是沒有辦法辦理房屋產權所有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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