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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購房認購書定金可以退嗎

1、如果買方沒有按照認購書規定的時間、地點去簽約,屬買方違約,定金不予返還。賣方在認購書規定的期限內將認購房屋轉售他人而導致未能正式簽約,屬賣方違約,應雙倍返還定金。

2、如果雙方在規定的期限內,正式簽訂合同,則定金在買方履約後,可抵作樓款或收回。雙方履行正式合同過程中,一方違約的,適用“不予返還”或者“雙倍返還”。

3、如果雙方都不存在上述第一項的違約行為,僅對預售(銷售)契約及補充協議內容難以達成一致,而未能簽約的,賣方應把定金全數返還買方。

4、如果一方在正式簽約時對認購書中確認的條件,如價格、房號、面積等進行修改而導致簽約未成,視為違約,買方違約的,定金不予返還。賣方違約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簽了購房認購書定金可以退嗎

如果本人事後追認或者有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權委託手續,那麼此時即使不是本人簽字,該認購協議也是有效的。本人要受到該認購協議的約束,需要履行該認購協議中的義務。

相反,如果沒有本人的事後追認也沒有授權委託手續,此時他人簽字的認購協議當然對本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無權代理】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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