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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標準硬性規定

1、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給買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時設置樣板房的,應當説明實際交付的商品房質量、設備及裝修與樣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説明的,實際交付的商品房應當與樣板房一致。

3、銷售商品住宅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根據《商品住宅實行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説明書制度的規定》,向買受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説明書》。

4、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就保修範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做出約定。保修期從交付之日起計算

5、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項目委託具有房產測繪資格的單位實施測繪,測繪成果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用於房屋權屬登記。

6、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內,將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7、商品房交付使用後,買受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託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退房;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交房標準硬性規定

商品房交房開發商以書面形式通知購房者在約定時間內對房屋進行驗收交接。業主持入住通知要求的證件及其他相關資料,在入住通知要求的期限內到房地產開發企業指定的地點,查驗房地產開發企業依法應當取得的書面文件。

1、業主需要索要《面積實測表》,向開發商瞭解公攤面積大小及組成。

2、業主請專業人員對房屋質量仔細檢查,記錄問題,並詳細填寫驗房單。

3、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商品房存在的質量問題逐項予以修復或作出修復書面承諾並經買受人查驗同意後,雙方根據商品房面積實測技術報告結算房款。

4、買受人向房地產開發企業交納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的其他費用。

5、業主簽署《房屋驗收交接單》,從房地產開發企業或房地產開發企業指定的第三方處領取房屋鑰匙。

6、業主向房地產開發企業依法選定的前期物業管理企業交納物業管理費,並辦理物業管理的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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