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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租賃住房認定標準

保障性租賃住房認定標準各個地區有所不同,下面以廣州市為例,廣州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須同時符合面積、租金、對象、規模、建設和運營六個維度的標準。

1、面積標準。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以建築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户型為主。

2、租金標準。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低於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具體由市場主體按照“企業可持續、市民可負擔”的原則,結合享受的優惠政策,以及企業的運營成本綜合評估確定。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每年漲幅不高於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同期漲幅,且不超過5%。

3、對象標準。保障性租賃住房出租對象主要為在廣州市工作或生活的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難羣體。通過企事業單位自有存量土地建設、產業園區配套用地建設等方式籌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允許優先向本單位或本園區符合條件的職工定向出租。

4、規模標準。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應為集中式租賃住房,房源規模原則上不少於10套(間)。

5、建設標準。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應執行住宅型租賃住房或宿舍型租賃住房建設標準。

6、運營標準。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運營期限不得超過經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和租賃合同年限。

保障性租賃住房認定標準

(一)家庭申請的,家庭成員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單身居民申請的,應當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單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請受理日之前連續兩年均不超過本市規定的租賃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線標準。

(三)家庭財產總額或者單身居民個人財產總額不超過本市規定的租賃保障性住房的財產限額

(四)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在本市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提出申請時未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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