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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可以改為商用嗎

住宅一般是不可以改為商用的。依據我國《民法典》規定,改變住宅使用性質的,需要經房屋管理部門的批准,如果未經批准改變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

住宅可以改為商用嗎

如果土地使用權人未經批准,擅自改變國有土地用途,相關部門是否能進行查處?

首先考慮由規劃、住建部門查處。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查處。

建設主管部門也可以對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行為依法查處。住建部《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定,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對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

國土部門也可以進行查處。土地出讓合同中載明,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必須按照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利用土地。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5〕5號第六條規定,受讓方擅自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出讓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因此,受讓方違反約定,情節嚴重的,出讓方可以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權。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規定,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七條也規定,未按土地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糾正,並根據情節可以給予警告、罰款直至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處罰。

標籤: 商用 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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