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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停車場屬於開發商還是業主

如果地下停車場不屬於公攤部分,而且業主在進行房屋買賣的時候,開發商也明確説明了地下室停車場面積不包含在公攤面積之內,這樣的停車場就屬於開發商的,開發商有權利對停車位進行出售,或者把停車位出租出去,不屬於業主,業主只能選擇購買或者出租。如果小區的停車位已經劃入了公攤面積,而業主購買房子的時候,已經將公攤面積的費用一起交了,這時候小區地下停車位就應該屬於所有的業主。

對於能夠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的車位原則上屬於開發商所有,而其他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的車位,要具體分析:地面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如果是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的非專有部分,則屬於全體業主共有;反之,則屬於開發商。

地下停車場屬於開發商還是業主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物權法》第七十四條有明確規定,屬於全體業主共有。地下人防車位歸國家所有,但根據《人民防空法》第五條的規定,開發商可以使用管理,並享受收益,但是不得出售。

因為大家可能都會覺得,隨着開發商將房屋出售,土地使用權也隨之轉移,那麼對於利用土地建設的地下車位必然也屬於業主,其實這樣理解是片面的。

《物權法》第一百三十六條明確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下或者地上分別設立”。

也就是説,雖然地上的土地已經屬於業主共有,但地下卻仍然可以另行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再根據《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造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屬於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但有相反證據證明的除外”。

開發商作為最初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投資建設了地下車位,它是原始的所有權人,在車位沒有出售、出租或贈予給業主,且沒有其他特殊原因的情況下,一般應當認定為屬於開發商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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