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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車位需要交物業管理費嗎

小區車位需要交物業管理費。因為業主雖然購買了停車位,但車庫每天都需要人員巡視,平時物業人員要對停車位進行保潔,而且要保證車輛安全,還有地下車庫的燈光照明等等,都需要一定的成本費用,所以才會產生小區車位的物業管理費。業主買車位買的是車位的所有權,而不是以後幾十年的管理與服務。賣車位的是開發商,管服務的卻是物業公司,這兩者並不矛盾,大家也不要覺得有什麼不合理的。

小區車位需要交物業管理費嗎

1、共用場地變地上車位

小區裏的空地,有的時候甚至是綠地,開發商或者物業公司畫根線就收錢。有的作價賣給業主,有的按月出租。實際上,由於小區的土地使用權歸全體業主,因此開發商無權出售敞開式地上車位。如根據《北京市居住小區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第7條:“凡利用業主共用場地施劃的停車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售。”

2、霸佔無約定的地下車位

如果地下車位(庫)建築面積未分攤,且開發商單獨取得車庫產權的,則開發商可以對購房人出售產權,但地下車庫只能預售給本小區範圍內的商品房預購人。開發商出售這種車位(庫)好像天經地義,其實不然,相關規定指出,在房屋買賣合同中,開發商必須申明該小區裏的地下車位(庫)的產權屬於單獨轉讓,不隨房子一起賣。如果沒有類似的文字説明,地下車位(庫)也應當歸業主按份共有,其收益也應歸業主。

3、地下車位(庫)重複賣

很多開發商在賣房子的同時也在賣地下車位(庫),可這地下車位(庫)的買賣是否合法,很多業主並不知道。如果地下車位(庫)面積已作為公攤面積被小區業主分攤了,那麼開發商就無權出售。換句話説,賣房子的時候已經把地下車位(庫)的面積分攤到每個業主的身上,並且按比例收過錢了。再把這樣的地下車位(庫)賣給業主,就是重複收錢。

4、人防工程偷着賣

沒有分攤的地下面積是不是都可以賣呢?當然不是。有的地下車位(庫)屬於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是國家強制配套,禁止開發商銷售。

5、改造車位(庫)黑着賣

還有一種非常嚴重的現象是在規劃許可證上沒有載明的,開發商為了謀取利益用建築物的地下空間而改造成的停車位(庫),這種停車位沒有計算在建築物的建築面積之內,也無法取得產權證。

6、租賃期限超過20年

有的開發商很“明智”,在籤車位合同的時候會申明車位不能買賣,不籤買賣合同,只與業主籤租賃合同。可在租賃期限上超過了20年的時候,並不向消費者聲明20年後不受法律保護。而根據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消費者租賃車位(庫)(就是所謂的銷售使用權),最長期限也只有20年,20年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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