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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房產可以享受契税減免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徵;

(二)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徵;

(三)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准予減徵或者免徵;

(四)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減徵、免徵契税的項目

哪些房產可以享受契税減免

免税是為了貫徹一定的經濟政策的需要,或對一些在生產經營中需要照顧和扶持的納税人而在現行税法中或有權決定的機關決定對應徵税款全部免予徵收的制度。根據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徵或者免徵契税:(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徵;(二)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徵;(三)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准予減徵或者免徵;(四)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減徵、免徵契税的項目。

一、個人購房契税減免

首套房:面積不足90平米減按1%的税率徵收契税;面積超過90平米減按1.5%的税率徵收契税;二套房:面積不足90平米減按1%的税率徵收契税;面積超過90平米減按2%的税率徵收契税。

二、夫妻間房本加名免徵契税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雙方共有,變更為其中一方所有的;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雙方共有,雙方約定、變更共有份額的,免徵契税。

三、所有權轉移

單位或個人以購買、贈與等形式取得住房契税適用税率為3%;其他情形的房屋、土地權屬轉移,契税適用税率為4%;

四、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在法定税率基礎上減半徵收契税;

五、房屋繼承

對於規定的法定繼承人繼承土地、房屋權屬,不徵契税,這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六、個人房屋被徵收

符合相關規定被徵收的房屋,且選擇貨幣補償用以重新購置房屋:購房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的,對新購房屋免徵契税;購房成交價格超過貨幣補償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徵收契税。

標籤: 契税 減免 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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