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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讓金由哪個部門徵收

土地出讓金由所在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進行徵收。根據相關法律,所在地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擁有土地使用權利的人在簽署土地出讓合約的時候,應該將需要繳納出讓金的數額、繳納的時限和違約責任都寫清楚。

土地出讓金指的是土地使用權拿到後所需繳納的金額,一般是由土地的使用權人上交的。

土地出讓金由哪個部門徵收

對於個人住房的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應要補交的土地出讓金的標準則為在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照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30%進行收取,在1990年5月19日以後取得的,則要按照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60%進行收取。已購公有住房(含集資建房)以及經濟適用房則要按照相關規定允許進行轉讓的,以及紅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以及西郊新村等五個國有房地產公司進行開發的劃撥商品房轉讓應要補交土地的出讓金,按照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10%進行收取。

已購房改房、經濟適用房以市場價購買的則部分在進入市場的時候,不用再補繳土地的出讓金。以劃撥的方式取得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工業用地補辦出讓應要補交的土地出讓金的標準是在1990年5月19日以前就取得的,按照標定地價的30%進行收取,在1990年5月19日以後取得的,則按照其標定地價的50%進行收取即可。

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應當予以批准。

獲得批准續期的,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這樣,你的房產所有權便得以延續。

當然,變成危房強制拆除的除外。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產由國家無償收回。

房屋所有權也就自然消失。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根據法律規定沒有批准續期的(即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國家無償收回,但對於地上房產,根據收回時的殘餘價值給予相應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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