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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需要補交土地出讓金

1、土地使用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續期的,需要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的續期土地出讓金。

2、原通過行政劃撥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按規定補交的土地金。

什麼情況需要補交土地出讓金

1、發生轉讓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時,按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

2、有實際成交價的,且不低於所在級別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按成交價不低於40%的標準計算出讓金,若成交價低於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則依照標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

3、通過以上方式計算的土地出讓金數額,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有異議的,由受讓人委託有資質的土地估價機構進行評估,按評估價的40%計算土地出讓金。

4、劃撥土地使用權成本價格佔土地價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於60%,在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計算出讓金時,必須將成本價格換算成市場土地價格,再按不低於40%的標準計算土地出讓金。

從以上的計算方式,土地出讓金可能算是一座超大型“金庫”,不僅適應了以往對土地的需求,同時也為省級以下的政府提供了一份可調控的巨大財富,進而推進了我國工業化,城市化以及居民消費結構的改朝換代,這對我國社會的現代化以及建設全面小康社會提供了有利的支撐點。

然而任何事物的存在必然存在着兩面性,土地出讓金雖然展現出了誘人的優勢,但是卻也暴露出了自身的缺陷,由於土地出讓金的存在,就勢必導致部分地方政府為了短期的鉅額利益而加大基礎設施的建設力度以及減免税收,來吸引民間的投資。而這恰恰是損害了土地的時效性和後代子孫的利益。

土地出讓金作為政府性基金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指土地出讓的交易總額),或土地使用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續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的續期土地出讓價款,或原通過行政劃撥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按規定補交的土地出讓價款。

土地出讓金不是簡單的地價。對於住宅等項目,採用招標、拍賣、掛牌等的方式,可通過市場定價,土地出讓金就是地價。可是對於經濟適用房、廉租房、配套房等項目,以及開發園區等工業項目,往往不是依靠完全的市場調節,土地出讓金就帶有税費的性質,是定價。

標籤: 補交 出讓金 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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