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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時定金與訂金的區別

訂金和定金兩者定義不同,具備的作用也不同,因此產生的結果也就不同。

1、定金是一個規範的法律概念,是合同當事人為確保合同的履行而自願約定的一種擔保形式。

商品房交易中,購房者履行合同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若購房者沒有履行合同,則無權要回定金,相對的,若開發商不履行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而訂金並不是一個規範的法律概念,不具備擔保性質,它具有預付款的性質。

若購房者不履行合同義務,可向開發商要回訂金;相對的,若開發商不履行合同義務,也無需雙倍返還訂金,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

買房時定金與訂金的區別

一般買房定金有3種情況是可以退的:

1、在開發商沒有取得《房地產預售許可證》,即不具備商品房預售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其與購房者約定的購房定金是無效的。根據《民法典》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不論雙方是簽訂《認購協議》,也不論雙方是否約定定金退還事項,開發商都應無條件退還定金給購房者。

2、如果開發商沒有取得《房地產預售許可證》,卻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謊稱已取得《房地產預售許可證》,開發商須對此承擔締約過失責任,除退還購房者定金外,還應該賠償購房者利息等資金損失及其他有關財產損失。

3、在開發商具備商品房預售法定條件,取得《房地產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如果雙方只約定了購房者拒絕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便無權要求退還所交付定金,購房者則可以以該約定有失公平為由,申請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該約定,要求開發商退還所支付現金。

標籤: 訂金 定金 買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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