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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建房合同是否有效

合作建房合同是否有效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1、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要求合同一方當事人具備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如雙方均不具備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

2、合作建房的一方當事人已取得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或者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應認定合同有效。

合作建房合同是否有效

1、利用宅基地與他人合作建房的,雖然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取得了建房所需的"兩證一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居民(個人)興建住宅用地批准通知書),但因宅基地屬集體土地,僅供集體所有制的成員使用,合作建房合同應認定無效。

2、未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劃撥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與他人簽訂的合作建房合同,應當認定合同無效;但起訴前已經辦理了批准手續的,應認定合同有效。

3、合作雙方所籤合作合同約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當事人不參與經營活動,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利益的,應當認定雙方所籤合作合同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4、合作雙方所籤合作合同約定提供資金的一方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分配固定數量房屋、只收取固定數額貨幣或者只使用房屋的,應認定雙方所籤合同為房屋買賣合同、借款合同或者房屋租賃合同。

標籤: 建房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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