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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樣的合同稱為無效合同

 如今民間借貸在我們日常生活中越來越常見,其中引發的糾紛也數不勝數,那麼現在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到底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借貸合同是

屬於無效合同。

什麼樣的合同稱為無效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也就是説,如果借貸雙方只是訂立了借款合同,而借款人並沒有拿到出借人的借款,借款合同是無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九條 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視為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者通過網絡貸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户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户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户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並實際履行完成時。

什麼樣的合同稱為無效合同 第2張

大家注意:

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

合同成立:是指當事人通過締約過程達成意思一致。合同成立與否取決於當事人雙方的意志,體現的是合同自由原則。

合同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民事行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現行法律認可的效力。合同生效與否取決於是否符合國家法律的要求,體現的是合同強制原則。

合同成立,並不代表合同生效。

標籤: 合同 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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