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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車位開發商有權出售使用權嗎

人防車位開發商沒有權出售使用權。根據規定,人防車位的所有權屬於國家,開發商可以對車位進行使用、收益,但不能進行買賣,因此,合同雖然名為使用權轉讓合同,實際上是租賃合同。

我國法律規定,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年,因此,涉案合同超出20年租賃期的部分無效,開發商應當將超過租賃期限20年的轉讓價款返還給業主。

人防車位開發商有權出售使用權嗎

人防車位一般適用於一些人防工程,是指為了保障戰亂時期人員的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而單獨修建的位於地下的防護建築,是國家強制要求配套的建築,禁止開發商銷售。

根據《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第九條規定:“凡已作為獨立使用空間銷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車棚等,不應計入公用建築面積部分。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因此可知,人防車位是由人民防空管理部門代表國家行使所有者權能,該類車位不可以辦理產權證,所有權既不屬於開發商,也不屬於全體業主。

1、小區地下產權車位。在小區地下空間中,滿足立項和規劃條件、辦理了土地出讓手續,可以辦理所有權證書的車位,這種車位的產權年限為70年。

2、小區地上車位。在小區地上空間上,一般是為了滿足臨時停放車輛而設置的車位。一種是小區建設規劃內的車位,另一種是開發商在規劃外新增車位。

3、小區地下人防車位。建設於小區人防工程內的車位,非戰時可用於車輛的停放,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這種人防車位的使用年限為20年,到期後可以繼續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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