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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物業費的後果會怎麼樣

1、支付違約金

《物業管理條例》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因此,業主違約拖欠物業費,物業公司有權加收違約金。

需要注意的是,被要求繳納違約金的業主如果對違約金的金額有異議,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2、法院強制執行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對此有進一步的説明。因此,如果業主沒有繳付物業費,物業公司履行催告程序未果後,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訴。判決生效後當事人拒絕履行的,物業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司法拘留

根據《民事訴訟法》: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拒不履行法律判決的,如果情節嚴重,還有可能被司法拘留。

4、列入失信名單

物業費案件數額一般都不大,但時間跨度久,很多幾千元標的的案件往往都拖了七八年以上,也正因為數額不大,當事人往往置之不理,當起了“老賴”,其中不乏生活富裕者。對於此種行為,法院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進行信用懲戒。

不交物業費的後果會怎麼樣

1、因為房屋質量問題或其他開發商的問題還未交房,物業費是由開發商繳納;

物業費的收取應從業主收到房屋通知書之日起算,而不應從購房合同寫明的交房日期起算。如果開發商沒有通知業主交房,因此延遲交房的,業主可以拒絕交納這段時間的物業費。

2、物業公司未履行物業合同服務責任的,全體業主可以拒交,但要有確切的證據;

3、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質量達不到物業合同約定的標準;

4、物業公司沒有物價管理部門各項審批文件原件;

5、物業公司擅自增加的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的;

6、對於物業公司要求交納供熱、中央空調等動力設備產生的能源費用不在業主交納範圍內的,可以拒絕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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