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維修基金的使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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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維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滿後,對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大修、更新、改造時才能使用。具體業主按照投票權的確定標準分攤費用比例。
2、維修基金閒置時,除用於購買國債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基金範圍外,禁止挪作他用。
3、特殊使用。
維修基金的使用分為一般情況和緊急情況兩種:
1、一般情況
由相關業主、業主大會或物業公司等作為主體提出使用建議;業主大會或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向房屋安全和設備管理部門申請;審核通過後維修基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2、緊急情況
如果出現應急情況的,則不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通過。而且,自區縣建委或房管局作出的批覆意見之日起24小時內(指工作日)辦理支付。
房屋維修基金實際上包括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和房屋本體維修基金。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用於物業共用部分、公用設施和設備的更新、改造等項目,不得挪作他用。專用基金是實行“錢隨房走”的原則,房屋轉讓時,賬户裏的餘額資金也隨之轉移給房屋的新的產權所有人。
1、主要包括小區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具體來講、公共部位指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樑、樓板、屋頂以及户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2、共用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的車場或者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
3、物業服務企業提出維修基金使用方案、該方案應當包括擬維修和更新、改造的項目、費用預算、支出範圍、有可能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以及其他需臨時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情況的處置辦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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