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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能不能要求換物業

業主能要求換物業,業主是有權利申請更換物業的,不過必須要通過業主委員會作出判定才行,業主委員會通過業主大會來決定事項。先集合全部業主召開會議,再報告物業管理的相關情況,然後代表業主和選定的物業企業簽訂合同即可。

根據我國《物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業主大會有權決定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管理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應予終止。如果馮先生所在的小區已經成立了業主大會,則可以通過業主大會選聘新的物業公司接管原物業公司,向小區業主提供物業管理服務。如張先生所在的小區尚未成立業主大會,則無法直接聘用物管公司。

業主能不能要求換物業

1、提出申請

如果你所居住的小區,物業已交付使用的建築面積達到50%以上,或者物業已交付使用的建築面積達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超過一年的,那麼業主5人以上聯名可向該小區所在的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填報《業主大會籌備小組成立申請表》,成立業主委員會。

2、成立籌備小組

街道辦事處收到申請後,作出書面批覆意見,指導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籌備小組。

3、開展籌備工作

籌備小組經批覆成立後,應告知物業公司在15日內將其掌握的全體業主名單、聯繫地址及其聯繫電話等材料報街道辦事處,街道辦事處收到有關材料後5日內將上述資料交予籌備小組。

4、進行信息公示

籌備小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擬好《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並在小區(大廈)內明顯位置張貼公佈,徵求業主意見,並且將《業主委員會政策法規宣傳資料》在宣傳欄內公佈併發放給業主。

標籤: 業主 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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