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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難層高度設置要求

從首層到第一個避難層之間的高度不大於50m,以便對火災時不能經樓梯疏散而要停留在避難層的人員可採用消防雲梯車進行救援。此外,根據普通人爬樓梯的體力消耗情況,結合各種機電設備及管道等的佈置和使用管理要求,兩個避難層之間的高度以不大於50m較為適宜。50m的救援高度主要是考慮了目前國內主戰舉高消防車,如50m高雲梯車的操作要求。

避難層高度設置要求

大於100米應設置避難層。避難層(refugestorey)是高層建築中用作消防避難的樓層,一般建築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建築,為消防安全專門設置的供人們疏散避難的樓層。

要求設置避難層的建築包括: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住宅;建築高度大於100m的公共建築:高層病房樓二層及以上的病房樓層和潔淨手術部。當需要設置避難層時,除火災危險性小的設備用房外,該避難層不能用於其他使用功能。

建築高度超過100m的應設置避難層;通向避難層的疏散樓梯應在避難層分隔、同層錯位或上下層斷開;避難層的淨面積宜按5.0人/m²計算;避難層可兼作設備層,設備管道宜集中佈置。具體設置要求如下:

1、建築高度超過100m的公共建築和住宅建築應設置避難層,第一個避難層(間)的樓地面至滅火救援場地地面的高度不應大於50m,兩個避難層之間的高度不宜大於50m。

2、通向避難層(間)的疏散樓梯應在避難層分隔、同層錯位或上下層斷開。

3、避難層(間)的淨面積應能滿足設計避難人數避難的要求,並宜按5.0人/m²計算。

4、避難層可兼作設備層。設備管道宜集中佈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體或氣體管道應集中佈置。設備管道區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00h的防火隔牆與避難區分隔,管道井和設備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與避難區分隔,管道井和設備間的門不應直接開向避難區。確需直接開向避難區時,與避難層區出入口的距離不應小於5m,且應採用甲級防火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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