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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難層淨高要求

避難層的淨高要求為不應低於2.0m。避難層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的規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避難層的淨高不應低於2.0m。當避難層兼顧其他功能時,應根據功能空間的需要來確定淨高。

避難層淨高要求

從首層到第一個避難層之間的高度不大於50m,以便對火災時不能經樓梯疏散而要停留在避難層的人員可採用消防雲梯車進行救援。此外,根據普通人爬樓梯的體力消耗情況,結合各種機電設備及管道等的佈置和使用管理要求,兩個避難層之間的高度以不大於50m較為適宜。50m的救援高度主要是考慮了目前國內主戰舉高消防車,如50m高雲梯車的操作要求。

火災時需要集聚在避難層的人員密度較大,為不至於過分擁擠,結合我國的人體特徵,避難層的使用面積按每平方米平均容納5人確定。為使需要避難的人員不錯過避難層,要求防煙樓梯間在避難層錯動位置或上下層斷開,使人員均可經避難層方能上下。當建築內的避難人數較少而不需將整個樓層用作避難層時,可以採用防火牆將該樓層分隔成不同的區域。此時,從非避難區進入避難區的部位.要採取措施防止非避難區的火災和煙氣進入避難區,如設置防煙前室等。為了保障人員安全.減輕人員的恐懼,應在避難層設置應急照明,並設置消防專線電話和應急廣播,以便和消防控制室及地面消防部門互通信息。

標籤: 淨高 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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