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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連廊設置要求

1、在高層建築物中,18層以上的建築屬於超高層建築,按照我國2005年修訂的《建築設計防火規範規定》,18層以上的民用建築需要配備兩部步梯,或者在單元間設置連廊。

2、對於超過18層以上的高層住宅,要按照國家《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2005年版)進行設計執行,該規範中的安全疏散和消防電梯一條中規定,超過18層,每個單元設有一座通向樓頂的疏散樓梯,18層以上部分每層相鄰單元樓梯通過陽台或凹廊連通。

當採用消防連廊做第二齣口時應每單元每層設置。住宅建築安全出口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築高度不大於27m的建築,當每個單元任一層的建築面積大於650m,或任一户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大於15m時,每個單元每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2個。

2、建築高度大於27m、不大於54m的建築,當每個單元任一層的建築面積大於650m,或任一户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大於10m時,每個單元每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2個。

3、建築高度大於54m的建築,每個單元每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2個。

消防連廊設置要求

一、總平面佈局

小區的總平面佈局消防設計主要包括防火間距和消防車道。

1、防火間距。一般來説住宅區內考慮到日照的因素,南北向間距較大,主要造成防火間距不足的大多是東西相鄰建築。大致上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相鄰住宅樓之間防火間距不足。防火間距不足6米的多層相鄰住宅可按照《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居住建築成組佈置的相關條文,即6層以下、總佔地面積不超過2500平方米的相鄰建築,其防火間距可不小於4米進行設計,也可採用相鄰較高面外牆設置防火牆的辦法。

二是住宅樓與沿街商業用房之間垂直毗鄰佈置,間距一般只有1—2米,這類建築除了將相鄰較高面設計為防火牆外,還應考慮內角外牆上相鄰的門窗洞口的間距不應小於4米的要求。

三是單體或連排式別墅之間防火間距不足,這種情況也可對照居住建築成組佈置的條文,使間距不小於4米,否則相鄰較高外牆應設計為防火牆。

四是高層住宅與多層住宅防火間距不足,這種情況有兩種處理方法,當多層住宅相鄰面外牆為防火牆,屋頂承重構件耐火極限不低於1小時,防火間距可不小於4米;當高層住宅相鄰面外牆為防火牆或比相鄰較低一座建築屋面高15米及以下範圍內的牆為不開設門、窗洞口的防火牆時,防火間距可不限。但考慮到居住建築的通風和採光,以上兩種方法實施難度都較大,實用性較差。

2、消防車道。小區內應佈置消防車道,消防車道應形成環狀,寬度不應小於3.5米,至少有兩個與小區外道路相通的出入口,出入口的淨高和淨寬都不應小於4米。對於多層住宅應保證至少一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高層住宅應設置環形消防車道,或沿兩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除此之外車道的轉彎半徑、車道上的管線情況、車道下的耐壓能力也應充分考慮。

二、消防給水系統

住宅小區的消防給水系統一般由室外消火栓、室內消火栓、自動噴水滅火等系統組成。

1、室外消火栓。室外消火栓是每個住宅小區都必須具備的基礎消防設施,設置的數量應能保證每幢建築都在其保護半徑以內,位置應設在消防車道旁,特別要注意的是DN100或DN150的主出水口應朝向消防車道,以便於消防車取水。應杜絕將室外消火栓設在綠島中央或無消防車道處的情況。

2、室內消火栓。超過7層的單元式住宅,超過6層的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底層設有商業網點的單元式住宅及所有的高層住宅應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水泵結合器應設在消防車便於操作的地點,距水泵結合器15—40米範圍內應設置室外消火栓,小區可合用消防水箱、消防泵房和消防水池。

3、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居住建築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設置也沒有明確規定,但考慮到底層設有商業部分的高層商住樓,其底部發生火災將對上部住宅構成較大威脅,且高層住宅的撲救難度較大,筆者認為對這類建築的商業及地下、半地下車庫部分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十分必要,況且高層住宅小區多設有人防工程,本來就具備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消防水池、消防泵房、濕式報警閥等基礎設施,增加一部分管網投資也不大。

三、安全疏散

多層住宅的安全疏散要求較簡單,疏散樓梯的最小寬度不應小於1.1米,不超過6層的單元式住宅中一邊設有欄杆的疏散樓梯,其最小寬度可不小於1米。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規定“高層單元式住宅從第十層起相鄰單元應設置連通的陽台或凹廊”,目的是火災中當一部疏散樓梯被火災煙氣封鎖時,樓內人員可通過相鄰單元到達另一部疏散樓梯緊急疏散。對於中小城市,高層住宅一般不超過12層,通常建築高度也在40米以內,即在消防雲梯車的保護範圍以內,這類建築疏散樓梯均通至屋面,如果嚴格按規範設置連通的陽台或凹廊,住户考慮到防盜必然增設防盜網,這樣既不經濟也影響美觀,對於安全疏散也沒有太大的實際意義。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規定“高層居住建築的户門不應直接開向前室,當確有困難時,部分開向前室的户門應為乙級防火門”,旨在確保防煙樓梯間的防煙防火效果,前段規定户門不應開向前室,但後段又作出放寬規定,對放寬的範圍也不夠明確,執行起來較為困難。對中小城市而言,居住建築中設置前室的多為一梯兩户的塔式住宅,這類建築户門若不開向前室,佈置起來難度極大,即使形成了獨立前室,由於門較多,也不利於正常使用和安全疏散。筆者認為這類建築若樓層不高(12層以下),當户門採用乙級防火門時,可將户門開向前室。若一梯三户以上,或樓層較高,為保證前室防煙效果,應儘量做到户門不開向前室,確有困難必需開向前室的户門不應超過該樓層户門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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