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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上的房屋如何繼承

根據物權法等法律的規定,地隨房走(房地一體主義),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屬於自行建造,則該房屋因其擁有完全產權而可以作為遺產而繼承,然後再進行房屋所有權的變更,宅基地可以繼續使用。

宅基地上的房屋如何繼承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作為土地使用權的一部分,當然歸當地的農村經濟組織(村委會)所有。宅基地使用權作為一項特殊的物權,與農民個人的集體組織成員資格緊密相關,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基於身份關係無償從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得的宅基地使用權,應作為一種特殊物權,不能作為遺產繼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子是老人的財產,可以繼承。

農村宅基地是僅限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符合規定的成員,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標準享受使用,用於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農村土地。農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土地則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並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張榜公佈。公佈期滿無異議的,報經鄉(鎮)審核後,報縣(市)審批。經依法批准的宅基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應及時將審批結果張榜公佈。

關於地上物的補償,應當歸屬房屋權利人。房屋權利人已死亡的,拆遷補償款可按繼承關係處理。係爭房屋經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未進行新建、翻建、改擴建的,以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證核定人員為房屋的權利人。係爭房屋的審批表表明户主為A,其他宅基地使用權人為B、C及D,故係爭宅基地房屋的權利人應當為A、B、C和D,也即A、B、C和D對係爭房屋享有所有權。分割時,應根據權利人對財產的貢獻大小、財產來源、居住狀況等因素綜合考慮。

由於農村村民的房屋所有權轉移給非集體成員,而在非集體成員與農村集體之間產生對宅基地的使用關係,在這種情況下,由法律規定該非集體成員對該房屋下的宅基地在房屋的通常耐用年限內享有的法定租賃權。

新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向集體組織支付相應的租賃費用。

費用標準由雙方自由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判決定。法定租賃期限不受《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年最長期限的限制,但是新的房屋所有權人不能通過改建或其他增強房屋質量的方式以延長房屋使用期限。

建立的基礎是農村房屋向本集體以外的主體轉讓或抵押,當然非集體成員以繼承或接受遺贈或贈予方式獲得農民房屋所有權也會獲得對宅基地的法定租賃權。

標籤: 宅基地 房屋 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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