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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倒塌10年後宅基地歸屬

房屋倒塌10年後,宅基地屬村集體所有。《土地管理法》規定,宅基地所有權屬於農民集體,是村集體依法無償劃撥給農民用來建房的。農民只有使用權,沒有處分權。宅基地所建房屋可以作為個人財產繼承,繼承人繼承房屋後,可以繼續使用宅基地,直至宅基地上的房屋滅失。房屋倒塌後,宅基地由村集體收回。

房屋倒塌10年後宅基地歸屬

農村宅基地一般分兩種:一種是國有土地上的宅基地,此宅基地有使用年限,一般不超過七十年;一種是集體土地上的宅基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申請獲得,此宅基地無年限限制。

屬於農村集體土地所獲得的農村宅基地一般情況下是不會被無償收回的,除非發生以下幾種情況:

1、改變宅基地使用性質

宅基地作為村民生活基本資料,村民可以無限期免費使用,但僅限於居住,若村民擅自更改宅基地的用途,如修建工廠、商鋪等,農村集體有權無償收回農村宅基地使用權。

2、一户擁有多處宅基地

按照規定,農村宅基地採取“一户一宅”的使用原則,而部分村民有“一户多宅”的現象,這一現象損害了其他村民的權益,因而“一户多宅”這一現象是將要被取締的,農村集體有權收回多餘宅基地的使用權,若有特殊原因不能收回的,户主須繳納給村集體一部分資金。

3、宅基地長時間閒置

宅基地最重要的使用原則就是保障農村居民的正常生活,如果宅基地長時間閒置就無法發揮其作用,農村集體有權收回。如宅基地建有的老房子倒塌兩年以上沒有修建,或者農村居民在城市安家,老房子閒置,這些情況下,農村集體有權無償收回宅基地。

4、户口不在農村,不能繼承宅基地

隨着城鎮化的發展,不少農村人湧入城市,在城市安家落户,户口也遷往了城市。對於户口不在農村的繼承人,農村老人去世後,農村集體有權無償收回宅基地。

5、超出規定面積

從2016年農村土地確權起,農民領到了耕地和宅基地使用證和經營證,農村的宅基地和耕地使用也得到了規範化管理。按照規定,農村居民的宅基地使用權不能超過規定範圍,對於超出規定範圍的部分,農村集體有權無償收回超出部分的農村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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