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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税如何申報

“房產税申報如下:納税人向税務機關報送房產税納税申報表、房產税源明細表、房產證或購房合同發票;辦税服務廳核對資料,納税人填寫收優惠欄目;通過財税庫銀電子繳税系統或銀行卡繳納税款,辦税服務廳開具完税憑證。”

房產税如何申報

房產税是以房屋為徵税對象,按房屋的計税餘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税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税。

現行的房產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後開徵的,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正式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税暫行條例》,從1986年10月1日開始實施。2010年7月22日,在財政部舉行的地方税改革研討會上,相關人士表示,房產税試點將於2012年開始推行。但鑑於全國推行難度較大,試點將從個別城市開始。

1.納税人將原有房產用於生產經營,從生產經營之月起,繳納房產税。

2.納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於生產經營,從建成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税。

3.納税人委託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税。4、納税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税。

5.納税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税。

6.納税人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税。

7.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該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税。

房產税納税期限

房產税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徵收方法,具體納税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税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結合我區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根據《條例》第一條規定,在暫時核定的城市,縣城、建制鎮開徵房產税(名單附後)。其中喀什、和田、阿圖什、塔城、阿勒泰、博樂市在一九九O年前減半徵收。

開徵房產税的城市、縣城、建制鎮徵税與非徵税區域的規定,應依照當地行政區劃規定劃定;無區劃規定的,由税務、民政、城建、公安等部門按實際管理區域共同研究劃定,並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公佈執行。

第三條根據《條例》第二條規定,房產產權所有單位或個人為房產税的納税義務人(以下稱納税人)。

(一)產權屬於全民或集體所有的,其經營管理單位為納税人;

(二)產權出典的,其承典人為納税人;

(三)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當地或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其代管人或使用人為納税人;

(四)無租使用公房(包括使用免税單位的免税房產)的,使用人為納税人;

(五)出租房產的,出租房產單位和房產出租人為納税人;

(六)房產為幾個單位共有的,根據各自所佔房產比例分別承擔納税義務。

規定開徵房產税地區的房產納税人,除按規定減税、免税外均應依照《條例》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向房產所在地的税務機關繳納房產税。

第四條除《條例》第五條規定的免税房產外,下列房產亦可免納房產税:

(一)毀損不堪使用的房屋;

(二)臨時性簡易房屋;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理並收租金的集貿市場房產;

(四)企業辦的醫院、學校、託兒所、幼兒園房產。

標籤: 房產税 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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