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交接都交接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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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老物業不存在移交什麼東西的問題。因為他們之間沒有權利義務方面的法律關係。應該是老物業向業主委員會移交:住宅區的物業管理用房、物業管理啟動資金和下列工程建設檔案資料。
1、住宅區規劃圖和批准文件。
2、單體建築、結構、設備竣工圖。
3、道路及地下管網竣工圖。
4、各種設備的使用説明書、電路示意圖。
5、建築工程、市政、環保、綠化等相關工程驗收資料。
6、其他必要資料。然後由業主委員會移交給新的物業。
1、首先不要讓原來的物業直接將事物交給新物業,這是不合法的交接,要由所有的業主一起決定,並且交接要在60天之內完成,原來的物業應該將相應的物品交接之後,然後離開物業管理的地方。需要移交物業一起使用的部分、相關法律規定的資料、在服務期間裏面的物業和設施設備、維護保養和定期檢修的技術資料、運行維護保養的記錄等等。將清理的收支費用結清。
2、原來的物業不可以用業主拖欠費用來拒絕所有業主的決定,而且在撤出物業管理區域之前,要確保物業秩序正常,不可以再向業主收取額外的費用。
3、原來的物業拒絕撤出管理,那麼新的物業和業主應該和原來的物業進行協商,如果協商失敗,那麼應該拿起法律的武器進行訴訟,或者是申請仲裁,不可以強行實施。街道辦事處、人民政府和本地的房屋管理部門,應該加強對物業交接工作的管理。
原物業服務人應當在辦理交接至退出物業管理區域期間,維持正常的物業管理秩序。新物業服務人不得強行接管物業,按照約定承接物業時,應當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區住房和城鄉建設或者房屋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人交接工作的監管。
1、確定物業承接查驗方案;
2、移交有關圖紙資料;
3、查驗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4、解決查驗發現的問題;
5、確認現場查驗結果;
6、簽訂物業承接查驗協議;
7、辦理物業交接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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