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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契税的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税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二號)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契税。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贈與、互換)、房屋買賣、贈與、互換。

徵收契税的有哪些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軍事設施。

2、非營利性的學校、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養老、救助。

3、承受荒山、荒地、荒灘土地;使用權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

4、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

5、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6、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税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不管是新房還是二手房,當房屋買賣或者贈與過户的時候都需要繳納一定比例的契税。當房屋產權發生變化的時候,應該由接受房屋產權的人向國家繳納一定比例的契税。目前的契税税率仍為房產交易價格的3%。但存在減免情況,無論是新房和二手房都應當按照以下幾點規定執行:

1、如果你是購買首套房:當進行交易的房屋面積小於或等於90平方米時,契税税率為1%;當進行交易的房屋面積大於90平方米時,契税税率在原有的基礎上減半,即契税税率為1.5%。

2、如果你買的是第二套房:當交易的房屋的面積小於或等於90平方米時,契税税率為1%;當所交易房屋的面積大於90平方米時,契税税率為2%;

3、如果你買的新房或者二手房是第三套房或以上套數:不管房屋面積大小是多少,契税税率都為3%,沒有減免的情況。

標籤: 契税 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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