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徵契税的情形有哪些
- 生活
- 關注:1.27W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税法》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徵契税: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軍事設施;
2、非營利性的學校、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養老、救助;
3、承受荒山、荒地、荒灘土地使用權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
4、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
5、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6、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税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此外,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對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業改制重組、災後重建等情形可以規定免徵或者減徵契税,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税法》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決定對下列情形免徵或者減徵契税:
1、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收、徵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2、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
契税是以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為徵税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税。
應繳税範圍包括:土地使用權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交換等。
契税是房屋買賣中國家規定必須交的税收,一般按合同中標明的房屋價款的1.5%税率徵税,契税是國家收取的。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税暫行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三)房屋買賣;
(四)房屋贈與;
(五)房屋交換。
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zkpw.com/sh/6n5jd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