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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居住權是什麼意思

房屋居住權是用益物權的一種,指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佔有、使用的權利。設立居住權,可以根據遺囑或者遺贈,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非房屋所有權人也可獲得房屋的使用權。房主將房屋租給他人使用,並不失去對房屋的所有權。設立居住權,應當向縣級登記機構辦理居住權登記,經登記後居住權才成立。

房子居住權是什麼意思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條例規定:

1、居住人有權依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2、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3、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4、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註銷登記。

6、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居住權與所有權是所有權優先,所有權為自物權、完全物權,而居住權是他物權、限制物權,居住權以所有權為基礎並由其派生,這是兩者最主要的聯繫。

至於兩者的區別,除了當然存在的自物權與他物權的不同點之外,兩種權利在實現方式上也體現了不同的趨勢和取向。

居住權以他人的房屋為標的,行使的是佔有、使用和有限收益權。既然是對他人的房屋使用收益,利用房屋的居住價值,就必須對房屋進行物質形式的支配,因此,居住權是以實施對他人房屋的現實佔有為實現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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