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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產權人可以取消居住權嗎

房屋產權人可以取消居住權。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權一旦確認,取消只有兩種方式:居住權期間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

房屋產權人可以取消居住權嗎

房屋所有權是佔有權、管理權、享用權、排他權、處置權的總和。獲得房屋所有權的方式為:依法新建的房屋;添附的房屋,如翻建、擴建、加層等通過買賣、贈與、互換等民事法律行為取得所有權的房屋;繼承或受遺贈的房屋。

房屋典當是指承典人用價款從房屋所有人手中取得使用房屋的權利的行為。承典人與出典人要訂典契,約定回贖期限,到期由出典人還清典價,贖回房屋。典價無利息,房屋無租金。

抵押權:是一種優先權,是在不轉移房屋所有權的前提下,將標的物的權利置於他人控制之下,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抵押人仍享有標的物使用與收益的權利,但無權處置。抵押權人也不可以隨意處置抵押物。當合同到期時,抵押人未能達到合同約定,抵押權人可以將抵押物拍賣,並優先獲得補償。

租賃權:是指房屋所有權人有將其房屋租賃給他人的權利。房屋租賃,是指房屋的所有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承租人取得房屋使用權後,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隨便處置所承租的房屋,除非租賃合同另有約定。

贈予權:就是贈予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予的一種權利。贈予人在贈予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予。但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予行為一旦簽約了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予行為,就不具有撤銷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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