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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買賣合同是否公證處公證

民法典規定,二手房買賣合同可以在公證處公證,不過這不是必要的事情,雙方可以根據需求進行決定,是屬於自願的民事法律行為,所以買賣二手房時,要不要進行公證,由當事人自願協商確定。

二手房買賣合同是否公證處公證

一、當事人需提供的材料

1、當事人身份證明。如法人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護照、(港澳台僑胞)回鄉證等,港澳辦、台辦或僑辦出具的身份證明。委託書及代理人身份證明。房地產權證(或國有土地使用證,期房)。

2、內(外)銷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期房)。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期房)。房地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現房)。內(外)銷商品預(出)售合同(商品房第一次交易)或房屋買賣合同(二手房交易)。

3、國家機關、團體、國有企業應提供上級主管部門批准購房的書面證明,事業單位需提供上級主管部門同意購房的書面證明,集體企業應提供職工代表大會同意購房的決議,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應提供董事會同意購房的決議。

4、付款賃證(如已付款)。前手購房合同、契税憑證(二手房)。其他應提供的材料。

二、公證程序

1、申請與受理:合同當事人向公證機關提出辦理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申請書,提供有關材料。公證機關要據當事人的申請作出是否接受辦理的決定。審查:公證機關(公證員)對當事人進行詢問,審查相關材料,進行其他相關調查,審查公證對象的真實性、合法性。

2、出具公證文書:公證上機關根據審查結果,決定是否出具公證書。公證書包括以下內容:當事人基本情況、公證證詞、公證員簽名、公證機關(公證處)蓋章、出證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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