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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交房後保修期幾年

1、屋面防水保修為3年。

2、牆面和廚衞間地面、地下室以及管道滲漏保修期為1年。牆面和頂棚抹灰層脱落保修期為1年。地面空鼓開裂和大面積起砂的保修期為1年。門窗翹裂和五金件損壞的保修期為1年。

3、管道堵塞的保修期為2個月。供熱供冷系統和設備1個採暖期或供冷期。

4、衞生潔具保修期為1年。燈具電器開關為6個月。

5、其他部位和部件的保修期限,由開發商與業主自行約定。

開發商交房後保修期幾年

1、建設部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就保修範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做出約定。保修期從交付之日起計算。”

2、《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於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向房地產商出具的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期的存續期;存續期少於《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於《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因此房地產商對購房人負有保修責任,但實際真正承擔保修工作的是建設工程承包單位,保修期是以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對房地產商承諾的時間為基礎的。

1、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建築物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質量問題直接關係建築物的安危,一旦發現建築物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存在質量問題,很難通過修復辦法解決。對使用中發現的地基基礎工程或主體結構工程的質量問題,如果能夠通過加固等確保建築物安全的技術措施予以修復的,施工企業應當負責修復;不能修復造成建築物無法繼續使用的,有關責任者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屋面防水工程。對屋頂、牆壁出現漏水現象的,施工企業應當負責保修;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的規定,本項還包括有防水要求的衞生間、房間和外牆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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