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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設基金的計税依據及税率

水利建設基金的計税依據及税率

水利建設基金的計税依據及税率計算有兩種方式:水利建設基金的計税依據是不含税收入。水利建設基金應按照銷售收入的0.1%來計提和交納。水利建設基金的計税依據是按照增值税、消費税實際繳納額的1%來計提和交納。

水利建設基金的計税依據是不含税收入。

水利建設基金應按照銷售收入的0.1%來計提和交納。

各省市的徵收比例各不相同,如湖南省0.06%來計提和交納。

根據《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地方税務局關於暫停向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徵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通知》(浙財綜[2016]43號)的規定,自2016年11月1日(費款所屬期)起,暫停向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徵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各省市税務局負責徵收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的水利建設基金。

水利建設基金的計税依據是按照增值税、消費税實際繳納額的1%來計提和交納。

例如: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繳納增值税、消費税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以其實際繳納的增值税、消費税税額為計税依據,與對應的增值税、消費税同時向税務機關辦理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申報。

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減半徵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由按照增值税、消費税實際繳納額的1%調整為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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