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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給開發商的定金可以退嗎

一般情況,交了定金是不能退的。 “定金”是指當事人約定由一方向對方給付的,作為債權擔保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它屬於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目的在於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籤合同時,對定金必需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同時還應約定定金的數額和交付期限。

交給開發商的定金可以退嗎

定金合同自支付定金時生效,所以定金合同沒有蓋章,但實際支付了定金的,定金合同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條 【定金擔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七條 【定金罰則】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這個不一定,是具體情況決定,在下面有三種情況是可以向開發商拿回定金,但是除此之外就不能了。

在以下三種情況下,購房者是可以向開發商拿回定金的:

一、在開發商沒有取得《房地產預售許可證》,即不具備商品房預售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其與購房者約定的購房定金是無效的。根據《民法典》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不論雙方是簽定《認購協議》,也不論雙方是否約定定金退還事項,開發商都應無條件退還定金給購房者。

二、如果開發商沒有取得《房地產預售許可證》,卻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謊稱已取得《房地產預售許可證》,開發商須對此承擔締約過失責任,除退還購房者定金外,還應該賠償購房者利息等資金損失及其他有關財產損失。

三、在開發商具備商品房預售法定條件,取得《房地產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如果雙方只約定了購房者拒絕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便無權要求退還所交付定金,購房者則可以該約定有失公平為由,申請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該約定,要求開發商退還所支付現金。

標籤: 定金 開發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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