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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難層設計要求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對避難層提出設計要求:

1、第一個避難層(間)的樓地面至滅火救援場地地面的高度不應大於50m,兩個避難層(間)之間的高度不宜大於50m。

2、通向避難層(間)的疏散樓梯應在避難層分隔、同層錯位或上下層斷開。

3、避難層(間)的淨面積應能滿足設計避難人數避難的要求,並宜按5.0人/㎡計算

4、避難層可兼作設備層。設備管道宜集中佈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體或氣體管道應集中佈置,設備管道區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00h的防火隔牆與避難區分隔。管道井和設備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與避難區分隔,管道井和設備間的門不應直接開向避難區;確需直接開向避難區時,與避難層區出入口的距離不應小於5m,且應採用甲級防火門。

避難間內不應設置易燃、可燃液體或氣體管道,不應開設除外窗、疏散門之外的其他開口。

5、避難層應設置消防電梯出口。

6、應設置消火栓和消防軟管卷盤。

7、應設置消防專線電話和應急廣播。

8、在避難層(間)進入樓梯間的入口處和疏散樓梯通向避難層(間)的出口處,應設置明顯的指示標誌。

9、應設置直接對外的可開啟窗口或獨立的機械防煙設施,外窗應採用乙級防火窗。

避難層設計要求

避難層按其圍護方式大體分為以下三種類型:

1、 敞開式避難層。敞開式避難層是指四周不設圍護構件的避難層,一般設於建築頂層或平屋頂上。這種避難層結構簡單,投資小,但防護能力較差,不能絕對保證不受煙氣侵入,也不能阻擋雨雪風霜,比較適合於温暖地區。

2、半敞開式避難層。四周設有高度不低於 1. 2m的防護牆,上部開設窗户和固定的金屬百頁窗。這種避難層既能防止煙氣侵入,又具有良好的通風條件,可以進行自然排煙。但它仍具有敞開式避難層的缺點,不適用於寒冷地區。

3、封閉式避難層(間)。封閉式避難層(間)四周及隔牆採用耐火防護牆,室內設有獨立的空調系統和防排煙系統,外牆及隔牆一般不開門窗;如開門窗,則採用甲級防火門窗。封閉式避難層可防止煙氣和火焰的的侵害以及免受外界氣候的影響。

標籤: 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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