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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地下室有產權嗎

根據規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建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因此,大部分新建居民小區均配備有地下室。但由於法律規定的不明確,使地下室的權屬處於一種模糊狀態。關於地下室的產權歸屬問題,應當從地下室的建設、銷售、分攤以及人防工程的權屬性質等多方面來分析,而不應從單一的或籠統的角度就認為地下室的產權歸業主或開發商所有。

房屋地下室有產權嗎

很多人都十分擔心房屋的土地年限到期了,出現無法使用房屋的情況,其實大可不必擔心,《民法典》中對這個問題有相關的説明,歸納起來購房者應該瞭解以下內容:

1、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限到期後,自動續期,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後,依照法律規定辦理。此土地上房屋及其它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則按約定,沒有約定就依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2、對於其他類型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

3、經批准予以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合同,並交付土地出讓金。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規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無論是商品住房還是經濟適用房,產權年限是從開發商拿地之日開始算起。例如,開發商拿地時間是2000年,商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A於2005年購買了該開發商的房屋,則其剩餘的年限為65年(2070年-2005年)。

需要注意的事,公房的產權年限與普通的商品住房是不一樣的,它的土地使用年限從第一筆土地收益金開始計算(由於土地使用性質和普通商品房不同,公房一般上市時要補交土地收益金。)例如,一個建成於1980年的公房小區,某棟樓在2000年第一次出現了二手房交易,那麼這棟樓的土地使用年限就從2000年開始算起,到期時間是2070年。

標籤: 地下室 產權 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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