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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唯一住房可以交易買賣麼

法律分析:一般可以賣,但還需要看老人具體家庭組成情況以及考慮賣房後老人的户口和生活問題。如果賣房後要住養老院,老人在出售其名下唯一房產後,可憑入住養老院的書面協議及養老院出具其實際居住的證明,向養老院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落户社區公共户。

老人唯一住房可以交易買賣麼

唯一住房,可以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為此,某些被執行人錯誤地認為,其只有一套住房,法院不可能拍賣其住房,拒不配合法院的執行工作。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對於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並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因此,已經設立抵押權的房屋,即便是被執行人只有一處住房,法院仍然可以強制執行。且根據今年5月5日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二十條的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其本人及所複議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對被執行人有撫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撫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據此,即便是沒有設定抵押權的房屋,若被執行人存在上述幾種情況,法院依然可以強制執行其唯一住房。

唯一住房滿足法定情形可以拍賣。被執行人的子女有自己名下的住房,可以到子女的房屋居住的;被執行人轉移房產,妨礙執行、逃避債務的;被執行人房屋太奢侈豪華,超過生活所需的標準的,以上三種情形人民法院均可按照法律規定進行查封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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