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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出產權人可以收回嗎

公有住房出產權人可以收回,説明如下:

1、《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一)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二)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並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

(三)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運營單位應當為其安排合理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

2、搬遷期滿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繳納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其委託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公有住房出產權人可以收回嗎

1、公租房選房應該注意:交通便捷問題。從住所到工作地點或常去的其他地點或市中心區,不超過可接受的時間並且有保障,一家兩三口人都有些要求時,應儘可能多的照顧到,並考慮將來可能的變化情況,如工作調動、升學、轉學等原因,儘量都不要離的太遠,否則會對生活造成不便。

2、客廳、卧室的位置佈置要要合理:客廳以聚財為好,太狹窄了不利聚財。卧室影視具有重組日照和良好通風的私密空間,休息的好壞,直接影響到一個人的第二天工作效率。户型佈局中講究“前廳後卧”。客廳是招待客人、家人休閒、聚集之所,不應成為“四通八達”的過道,應具有獨立性、完整性,形狀上也不宜過分狹長。

3、樓屋的選擇。通常人們把1-3層稱低層、3-7層為多層、8-12層為小高層、12層以上為高層、總高度為100米以上為超高層。按規定8層以上必須配電梯,所以小高層屬於配電梯的範圍之內,它的特點是方便而且給生活帶來一種新的高度。根據樓房的高度不同又分為低層、多層、小高層、高層和超高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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